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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年第2期目录及摘要_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招生简章2024年)

原标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年第2期目录及摘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9年第2期

目 录

哲学研究

《中庸》影响《易传》论

任蜜林(5)

面向信息处理的汉语主谓谓语句的组合范畴语法分析

姚从军罗丹(14)

经济学、管理学研究

中国地方官员能否显著左右当地的经济绩效

——基于地级市的相关数据

李臻耿曙(25)

董事会性别多元化、企业社会责任与风险承担

王欣阳镇(33)

文学研究

中国古代感物美学的“托物寓情”论

李健(48)

论何其芳与京派的渊源关系

周思辉(60)

新闻传播学研究

论新媒体条件下社区传播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罗自文(71)

新媒体视域下中华传统文化精神的困境与适应性重塑

赵卓伦(81)

法学研究

论抚养费案件的审理原则

栗明(88)

幌骗交易:类型化解释与期货市场操纵规制

焦增军李铭(98)

《电子商务法》专题研究

电子商务法与竞争法的衔接:体系逻辑与执法展望

朱理曾友林(104)

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及其界限

伏创宇(113)

《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刘晓春(124)

社会学研究

注册而不参加志愿服务的原因分祈:基于北京“志愿家庭”调查数据

张网成曹仕涛(137)

摘 要

《中庸》影响《易传》论

任蜜林

【提要】对于《中庸》与《易传》二者之间的关系,或者认为《中庸》影响《易传》,或者认为《易传》影响《中庸》。其实从思想体系和文字内容来看,《易传》应该受到《中庸》的影响。从 论上来看,《中庸》以“诚”言 ,《易传》则以“阴阳”言 。这种以“阴阳”解释“ ”的思想明显地受到战国时期阴阳家的影响。从工夫论上来看,《易传》的工夫论只有在《中庸》 论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在文字表述方面,《中庸》“性命”、“道德”等词皆未连用,而《易传》则明确提到“性命”、“道德”等词,按照词语由单音词到复合词的演变规律,《易传》应该成书于《中庸》之后。

面向信息处理的汉语主谓谓语句的组合范畴语法分析

姚从军 罗丹

【提要】组合范畴语法实现了句法和语义的并行推演,它是目前计算机对自然语言进行信息处理的最理想工具。主谓谓语句是汉语独具特色的一种句型,具有很强的造句功能,对汉语主谓谓语句的处理是中文信息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汉语主谓谓语句构成成分的类型和构成成分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出汉语主谓谓语句的种类。使用组合范畴语法可以有效地处理汉语的各类主谓谓语句。

中国地方官员能否显著左右当地的经济绩效

——基于地级市的相关数据

李臻、耿曙

【提要】先从逻辑上提出中国地方官员的“执政能力”对经济绩效有直接影响的两种假设,即如果地方官员可以显著左右当地经济绩效,那么,其一,相比于同一地区不同官员任职,同一官员任期内的辖区经济绩效具有更高的相关性;其二,同一官员主政过的不同地区,因共同受到该官员“执政能力”的影响而使辖区间经济绩效具有更高的相关性。基于这两种假设,利用1994?2012年中国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市长信息及当地经济绩效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同一官员管辖过的地区,其经济绩效存在的相关性显著高于不同官员任职之时,从而验证了地方官员可以显著左右辖区经济绩效的假设,夯实了“官员晋升锦标赛”理论的前提基础。

董事会性别多元化、企业社会责任与风险承担

王欣、阳镇

【提要】本文以2005?2016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了董事会性別多元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效应,并在国有企业的样本中检验了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在董事会性别多元化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之间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董事会性別多元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且在国有企业中这种负向影响更为显著;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呈现显著的正相关。针对国有企业样本的进一步分析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董事会性別多元化二者的交互作用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且会削弱董事会性別多元化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负向影响,由此验证了提高女性董事比例能够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而提升企业风险承担水平。

中国古代感物美学的“托物寓情”论

李健

【提要】托物寓情作为中国古代感物美学的一种类型,早已成为中国文学艺术创作的传统。它的运作模式是先有情,然后再寻找与这种情相适应的物来寄托。物包括自然物色和社会现实生活。自然物色之所以能够寄托思想情感,除了天人合一的观念之外,还有中国独特的文化、风俗等因素促成。它们共同促使自然物色的某种特征与情感的某种特征发生关联,使自然物色成为情感的隐喻或象征。社会现实生活能够寄托思想情感,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现实生活本身就蕴含着思想情感,另一方面是由于作家、艺术家从自身的体验出发领会到社会现实生活与思想情感的某些关联。在情的主导下,情、物之间的律动是自然的、本真的。情与物之间相互协调,共同完成审美创造的过程。

论何其芳与京派的渊源关系

周思辉

【提要】何其芳与京派有着复杂的渊源关系。何其芳进入京派之前受闻一多、徐志摩的影响,创作风格趋向唯美主义;其后又在梁宗岱等京派文人的影响下,于1931年秋走进京派,成为年轻的京派文人。何其芳在思想上与创作上受京派文人的影响巨大。在梁宗岱的影响下何其芳对象征主义产生兴趣;朱光潜的文学沙龙为其提供了接触更多京派文人的机会;沈从文的扶持和关心影响了其散文、小说的创作,废名则影响了其对于“晚唐诗”的接受。因诗结缘的年轻一辈京派文人卞之琳、李广田对何其芳的 助亦很大,尤其是卞之琳与何其芳保持了一生的情谊。京派成就了何其芳在中国现代文坛的地位。何其芳也为京派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丰富了京派的内涵。

论新媒体条件下社区传播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罗自文

【提要】随着传播技术和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传媒运营和社区管理都面临着转型升级的严峻挑战。无论是从沟通的视角,还是从构建公共领域和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来看,社区都离不开媒体的介入,社区治理也不能缺少社区传播的参与。媒体的社会协调功能为社区传播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历史渊源和现实案例为社区传播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启示。在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社区媒体参与社区社会治理主要从两个方向切入:一是传统媒体在转型中主动下探服务社区;二是社区运用新媒体尝试传播型社会治理。

新媒体视域下中华传统文化精神的困境与适应性重塑

赵卓伦

【提要】中华传统文化精神的回归是近些年来热议的话题。中华传统文化精神虽具有多种表达,却拥有共同的内核,那就是“重理守道的思想传统”“等级有序的伦理观念”“顺遂自然的思维方式”“中庸为公的处世哲学”以及“含蓄表意的内在修养”。新媒体时代,媒介环境急剧变革,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不断出现新的特征,中华传统文化精神在新的媒介环

境下也改变了既有的内涵。只有坚持中华传统文化精神的适应性重塑才能适应新媒体环境变革,符合新时代的精神风貌。

论抚养费案件的审理原则

栗明

【提要】抚养费案件类型多祥、性质不一。相应地,审理原则亦不相同。抚养费酌定请求非讼性特征明显,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宜实行法官职权探知;抚养协议履行请求与过去抚养费代垫返还请求,涉及过去事实的认定,具有讼争性,应实行辩论主义以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不过,对于过去抚养费代垫返还请求,作为前提事项的抚养费酌定,除非双方有协议且未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法官仍应尽职权探知义务。为统合迅速处理纷争,抚养费案件宜统一适用非讼程序审理并实行法官职权探知,但对于其中具有明显讼争性事项,应交错适用诉讼法理而实行辩论主义。我国未来的家事程序立法,有关抚养费案件的审理除遵循上述原则外,应同时辅以家事调查官制度,并强化当事人的协力义务。

幌骗交易:类型化解释与期货市场操纵规制

焦增军李铭

【提要】幌骗交易主要通过使用计算机软件和算法设计,制造频繁大额报撤等虚假的交易外观,诱导、骗取其他交易者跟进交易进而获利。无论幌骗交易是否形成“人为价格”,都侵害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是市场操纵的特定形态,而不宜望文生义将其等同于期货市场上的欺诈。建议在我国《期货法》立法中从本质上把握幌骗交易的行为特征,并澄清市场操纵的法律内涵,将其纳入市场操纵的规制范围,以克服期货市场监管面临的实践难题。

电子商务法与竞争法的衔接:体系逻辑与执法展望

朱理、曾友林

【提要】电子商务法中的竞争条款并未很好地处理其与竞争法的衔接关系。该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补充规制没有深刻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竞争特点,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独立规制不仅有破坏竞争法体系逻辑的风险,还可能对执法实践造成诸多困境。

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及其界限

伏创宇

【提要】我国现行法律赋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行政机关对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保障功能,属于私法主体的第三方义务。从立法沿革上来看,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经历了从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查义务到网络交易行为的审查义务的转变,并拓展至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在内的消費者权益保障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应当如何适用以及须履行到何种程度,法律规范上仍有进一步明确的空间,其具体化应当保持合理的界限,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与类型化的监管原则。

《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刘晓春

【提要】《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制度存在创新,増加的“反通知—选择期间”规则,作用在于平衡各方利益、防范恶意投诉。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相应规则相比,我国的规则并没有明确是免责条款,亦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責任。从制度效果上看,有可能造成纠纷大量涌入司法和行政体系、恶意通知人获得更大投机空间、而真实权利人维权成本増加的后果,违反立法本意。建议将该条款明确为免责条款,并赋予平台更多规则创新的空间和权力。

注册而不参加志愿服务的原因分祈:基于北京“志愿家庭”调查数据

张网成、曹仕涛

【提要】通过建模分析2017年北京“志愿家庭”调查数据发现,“志愿家庭”的慈善倾向对其在注册后是否参与志愿服务起主要作用,而“志愿家庭”公益活动的组织者能起到的作用是抑制性的、负面的。“静默志愿者”的大量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志愿服务组织缺乏供给能力和意愿。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志愿服务组织改变目前“重动员、轻服务”的行为惯性,尤其是轻视志愿者利益的惯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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