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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苏州大学中国古代史考研真题,历史学考研网_董仲舒_国人暴动…(2003年苏州大学机电学院 团委书记)

原标题:2003年苏州大学中国古代史考研真题,历史学考研网

一、名词解释(25)

1.国人暴动

西周后期周都镐京地区的国人发动的驱逐周厉王的武装暴动。周厉王任命荣夷公为卿士,推行“专利”政策,引起社会上下一片反对。为压制舆论的不满情绪,厉王又专门派人“监谤”,发现有异议者则杀之,结果人人自危,不敢议论, 道路以目。至公元前841年,国人发动暴动,反对周厉王。厉王逃到彘(今山西霍县),朝政由召公和周公等代管。

2.稷下学宫

战国时期齐国的学术中心。设在齐国都城临淄稷门附近,故称稷下。建立于田齐桓公(公元前374-前356年在位)之时,经过威王,至宣王时最盛。稷下学宫招揽文学游说之士数千人,任其讲学议论,成为各学派荟萃的中心。淳于髡、田骈、慎到、宋妍、尹文、环渊、鲁仲连和荀况等著名人物曾期会于此。稷下学宫的设置,对当时学术的繁荣起了很大作用。

3.粮长制

明代在各州县设置的由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始创于洪武四年(1371年)。其法,每州县按征收粮额分为若干粮区,粮区设粮长,粮长由粮区内纳粮最多之大户中选任。实行粮长制的目的,在于杜绝官吏贪污,便于民户就地交纳,以保证税收。永乐以后,粮长改为轮充、朋充以后,一般民户皆须承充,粮长一职已成为单纯而沉重的封建徭役。

4.黄道婆

元代女纺织技术家。棉纺织业作为新兴的行业,在元代大有发展。在江南棉织业的发展中,黄道婆做出重大的贡献。黄道婆将从崖州黎族妇女那里学来的先进棉纺技术与内地原有的纺织技艺结合起来,并有所发明创新,如创制轧棉籽的搅车、三锭脚踏纺车、弹棉椎弓;在染织方面,还能错纱、配色、织出各种美丽图案,适应和推动了当时棉纺织业的发展。

5.大义觉迷录

共四卷,雍正时官修。此书乃雍正七年(1729)清世宗胤禛因曾静反清案件而刊布的,旨在反驳当时社会上关于雍正的 “谋父、逼母、弑兄、屠弟、贪财、好杀、酗酒、淫色、好谀、任佞”十项罪状。内收有关上谕十道、审讯词和曾静口供四十七篇、张熙等口供两篇,后附曾静《归仁说》一篇。不仅保存了曾静、吕留良和严鸿逵大量激烈的反清言论,还部分揭示出康熙时诸皇子争夺王位、雍正得位及其后的相应措施等具体细节。它的刊布并未能收到预期效果,反而在实际上传播了对清王室极为不利的言论,因此在即位之初即下令禁毁。但这也正是这本书独特的史料价值之所在。

二、简答题(30)

1.简评董仲舒的政治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时期的著名思想家、今文学家,专治《春秋公羊传》。早年他曾“三年不观于舍园”,专注研究《公羊春秋》。景帝时曾任公羊博士、江都相和胶西王相。元光元年(前134年),汉武帝召各地贤良方正文学之士到长安,亲自策问,董仲舒上《天人三策》,主张“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主张更化善治,“前德而后刑”,这一观点被汉武帝所采纳,将儒学定为官方正统思想,影响了中国历史两千多年。

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儒家思想,建立起一整套神学思想体系,其核心是“天人感应”学说,将政治理论神学化,以“ ”制衡皇权。这既有助于强化政治迷信、粉饰弊政,又可以用来批评当政者,修正政治上的失误。

董仲舒从“天人感应”发展出一套神学化的伦理道德观念,核心是“三纲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三纲五常在漫长的中国古代一直指导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既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同时也会禁锢人心。

在政治上,董仲舒主张大一统,以儒家宗法思想为中心,建议以“弱枝”或“小末”的方式严禁王侯大臣擅权,主张加强皇权。他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这种思想适应了政治上统一的需要,可以作为加强中央集权的理论根据。

董仲舒还主张根据《春秋》决狱,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汉代酷吏的产生。

总之,董仲舒是中国历史上具有原创思想的重大思想家之一。他继承和发展了儒学思想,发展出了一整套的神学思想体系,使儒学获得独尊的地位,这对两年多年的中国历史产生了至深的影响。

2.简评北宋新党旧党之争

北宋神宗年间,以王安石为首的“新党” 和以司马光等为首的“旧党”,在对国家的 治理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新党想以变法的手段改变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旧党则以“扰民”、“生事”、“与民争利”为理由反对变法。 一般来说,新党代表士大夫积极有为的精神,但旧党也不能简单地视为“反动”。旧党认为,现有政治体制及种种政策本身并无问题,问题出在官员们不能正确执行;而且与其像新法那样向民众开财源,不如从皇帝及朝廷的节约做起。新党则更多从“应当如何”方面去思考问题,王安石变法一时间起到一定作用,有的措施还被证明行之有效,并且变法本身确实体现了宋代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积极进取精神。

3.简述朱元璋加强君主专制的措施

?中央制度

(1)罢丞相,废中书省,改由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2)创立、发展内阁制度。

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后,按照宋制,设殿阁大学士,作为皇帝的私人顾问, 助皇帝处理政务,但是不能参与机务。后来,内阁学士权力开始扩大,并且开始有了票拟、批红之权。其地位位于六部之上,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

(3)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立给事中制度,加强监察。

(4)设锦衣卫,东、西厂等特务机构。

明太祖设立的特务机构,置锦衣卫,除负责侍卫、密缉盗贼奸党之外,还掌管“诏狱”,各地重罪逮至京师,往往由该司严刑审理,而后直接奏请皇帝。通过这些监察机关和特务机构,皇帝进一步加强了对官吏和百姓的控制。

?地方制度:(5)废行中书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

?军事制度:(6)置五军都督府,施行卫所制度。

五军都督府明太祖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即中、前、后、左、右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负责掌管军政和兵籍,并不直接统领兵马。遇有战事,由兵部奉旨调兵,任命总将兵官。战事结束后,将归于朝,兵散于卫所。

?律法制度:(7)颁布《大明律》和《大诰》三篇,以法制治国。

明朝的律法比唐律简赅,但是比较严酷。

?文化教育:

(8)改革科举制,以《四书》、《五经》为考核内容,考试形式为八股文;

(9)通过文字狱,钳制人民思想

△其他方面:(9)整顿吏治,打击豪强,制造“胡蓝之狱”,江南大族和功臣宿将受到了极其沉重的打击,加强了中央集权。

三、论述题(20)

1.试析北魏到唐朝均田制的性质作用和演变的原因

(一)北魏均田制。(1)主要内容是: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授露田20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年满70岁,还田于官。桑田为世业,不还官。桑田按照规定,种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等;不宜蚕桑的地区,改授麻田,男子10亩,妇人5亩。露田不得买卖,桑田亦不得买卖。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奴婢授田数量和办法与农民相同。壮牛一头,授田30亩;每户限授四牛之数,不再给桑田。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为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后代谓此“公田”为“职公田”或“职分田”。

(2)北魏均田制并不是平均土地,而是国家利用国有土地和农民原有的土地,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加强控制,以保障租调征收和徭役的征发。但均田制在当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如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并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家兼并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家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

(二)隋朝均田制。(1)主要内容。开皇二年(582年),隋文帝下令实行均田制。 规定每丁授露田80亩,桑田或麻田20亩,妇人授露田40亩,露田在受田人死后归还国家。桑田或麻田为永业田,可以传给予孙,可以买卖。奴婢授田与平民同,但一家之内,奴婢授田人数有限制:亲王之家限300人,平民之家限60人。丁牛一头授田 60亩,一家限四牛。奴婢和耕牛受田,实际归主人使用。亲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40亩。京官皆给职分田,一品5顷,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 顷。外官也有职分田,又给一定数量的公廨田。职分田的收入作为官吏俸禄的一部分,公廨田的收入作为官署办公的费用。

(2)隋朝实行的均田制度是在人少地多、朝廷可以控制较多土地的背景下实行的国有土地分配制度。均田制不是将所有土地都拿来分配,而是将政府所能支配的土地上的一些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使他们固定在土地上,以利于封建政府的派役和税收。虽然农民受田往往不足定额,但继续实行均田制毕竟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一些土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因而对当时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朝均田制。(1)主要内容。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下令继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均田制是唐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18岁到20岁的中男和21岁到59岁的丁男,每人授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死后归还政府,20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60岁以上的老男、笃疾者、废疾者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20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30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20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 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一般妇女、部曲、奴婢、耕牛不再列入授田范围。贵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100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 业田60亩。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

(2)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合法迁移和家贫无力丧葬者,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买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受的法定数额。

(3)和前代相比,唐代均田制有一些新特点:一是取消了对一般妇女、部曲、奴婢、耕牛的授田,反映了妇女地位的进一步下降,也反映了门阀士族势力在唐代的衰落;二是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官户、工商业者和僧道,反映了他们身份地位的上升以及寺观经济的发展,对僧道授田是为了确定寺观对土地的所有权;三是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更加完备,而且授田的数额很高,反映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四是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松,永业田和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买卖。这就给土地兼并和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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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25)

1.国人暴动

西周后期周都镐京地区的国人发动的驱逐周厉王的武装暴动。周厉王任命荣夷公为卿士,推行“专利”政策,引起社会上下一片反对。为压制舆论的不满情绪,厉王又专门派人“监谤”,发现有异议者则杀之,结果人人自危,不敢议论, 道路以目。至公元前841年,国人发动暴动,反对周厉王。厉王逃到彘(今山西霍县),朝政由召公和周公等代管。

2.稷下学宫

战国时期齐国的学术中心。设在齐国都城临淄稷门附近,故称稷下。建立于田齐桓公(公元前374-前356年在位)之时,经过威王,至宣王时最盛。稷下学宫招揽文学游说之士数千人,任其讲学议论,成为各学派荟萃的中心。淳于髡、田骈、慎到、宋妍、尹文、环渊、鲁仲连和荀况等著名人物曾期会于此。稷下学宫的设置,对当时学术的繁荣起了很大作用。

3.粮长制

明代在各州县设置的由粮长负责征解税粮的制度。始创于洪武四年(1371年)。其法,每州县按征收粮额分为若干粮区,粮区设粮长,粮长由粮区内纳粮最多之大户中选任。实行粮长制的目的,在于杜绝官吏贪污,便于民户就地交纳,以保证税收。永乐以后,粮长改为轮充、朋充以后,一般民户皆须承充,粮长一职已成为单纯而沉重的封建徭役。

4.黄道婆

元代女纺织技术家。棉纺织业作为新兴的行业,在元代大有发展。在江南棉织业的发展中,黄道婆做出重大的贡献。黄道婆将从崖州黎族妇女那里学来的先进棉纺技术与内地原有的纺织技艺结合起来,并有所发明创新,如创制轧棉籽的搅车、三锭脚踏纺车、弹棉椎弓;在染织方面,还能错纱、配色、织出各种美丽图案,适应和推动了当时棉纺织业的发展。

5.大义觉迷录

共四卷,雍正时官修。此书乃雍正七年(1729)清世宗胤禛因曾静反清案件而刊布的,旨在反驳当时社会上关于雍正的 “谋父、逼母、弑兄、屠弟、贪财、好杀、酗酒、淫色、好谀、任佞”十项罪状。内收有关上谕十道、审讯词和曾静口供四十七篇、张熙等口供两篇,后附曾静《归仁说》一篇。不仅保存了曾静、吕留良和严鸿逵大量激烈的反清言论,还部分揭示出康熙时诸皇子争夺王位、雍正得位及其后的相应措施等具体细节。它的刊布并未能收到预期效果,反而在实际上传播了对清王室极为不利的言论,因此在即位之初即下令禁毁。但这也正是这本书独特的史料价值之所在。

二、简答题(30)

1.简评董仲舒的政治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时期的著名思想家、今文学家,专治《春秋公羊传》。早年他曾“三年不观于舍园”,专注研究《公羊春秋》。景帝时曾任公羊博士、江都相和胶西王相。元光元年(前134年),汉武帝召各地贤良方正文学之士到长安,亲自策问,董仲舒上《天人三策》,主张“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主张更化善治,“前德而后刑”,这一观点被汉武帝所采纳,将儒学定为官方正统思想,影响了中国历史两千多年。

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儒家思想,建立起一整套神学思想体系,其核心是“天人感应”学说,将政治理论神学化,以“ ”制衡皇权。这既有助于强化政治迷信、粉饰弊政,又可以用来批评当政者,修正政治上的失误。

董仲舒从“天人感应”发展出一套神学化的伦理道德观念,核心是“三纲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三纲五常在漫长的中国古代一直指导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既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同时也会禁锢人心。

在政治上,董仲舒主张大一统,以儒家宗法思想为中心,建议以“弱枝”或“小末”的方式严

禁王侯大臣擅权,主张加强皇权。他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这种思想适应了政治上统一的需要,可以作为加强中央集权的理论根据。

董仲舒还主张根据《春秋》决狱,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汉代酷吏的产生。

总之,董仲舒是中国历史上具有原创思想的重大思想家之一。他继承和发展了儒学思想,发展出了一整套的神学思想体系,使儒学获得独尊的地位,这对两年多年的中国历史产生了至深的影响。

2.简评北宋新党旧党之争

北宋神宗年间,以王安石为首的“新党” 和以司马光等为首的“旧党”,在对国家的 治理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新党想以变法的手段改变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旧党则以“扰民”、“生事”、“与民争利”为理由反对变法。 一般来说,新党代表士大夫积极有为的精神,但旧党也不能简单地视为“反动”。旧党认为,现有政治体制及种种政策本身并无问题,问题出在官员们不能正确执行;而且与其像新法那样向民众开财源,不如从皇帝及朝廷的节约做起。新党则更多从“应当如何”方面去思考问题,王安石变法一时间起到一定作用,有的措施还被证明行之有效,并且变法本身确实体现了宋代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积极进取精神。

3.简述朱元璋加强君主专制的措施

?中央制度

(1)罢丞相,废中书省,改由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2)创立、发展内阁制度。

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后,按照宋制,设殿阁大学士,作为皇帝的私人顾问, 助皇帝处理政务,但是不能参与机务。后来,内阁学士权力开始扩大,并且开始有了票拟、批红之权。其地位位于六部之上,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

(3)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立给事中制度,加强监察。

(4)设锦衣卫,东、西厂等特务机构。

明太祖设立的特务机构,置锦衣卫,除负责侍卫、密缉盗贼奸党之外,还掌管“诏狱”,各地重罪逮至京师,往往由该司严刑审理,而后直接奏请皇帝。通过这些监察机关和特务机构,皇帝进一步加强了对官吏和百姓的控制。

?地方制度:(5)废行中书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

?军事制度:(6)置五军都督府,施行卫所制度。

五军都督府明太祖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即中、前、后、左、右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负责掌管军政和兵籍,并不直接统领兵马。遇有战事,由兵部奉旨调兵,任命总将兵官。战事结束后,将归于朝,兵散于卫所。

?律法制度:(7)颁布《大明律》和《大诰》三篇,以法制治国。

明朝的律法比唐律简赅,但是比较严酷。

?文化教育:

(8)改革科举制,以《四书》、《五经》为考核内容,考试形式为八股文;

(9)通过文字狱,钳制人民思想

△其他方面:(9)整顿吏治,打击豪强,制造“胡蓝之狱”,江南大族和功臣宿将受到了极其沉重的打击,加强了中央集权。

三、论述题(20)

1.试析北魏到唐朝均田制的性质作用和演变的原因

(一)北魏均田制。(1)主要内容是: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授露田20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年满70岁,还田于官。桑田为世业,不还官。桑田按照规定,种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等;不宜蚕桑的地区,改授麻田,男子10亩,妇人5亩。露田不得买卖,桑田亦不得买卖。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奴婢授田数量和办法与农民相同。壮牛一头,授田30亩;每户限授四牛之数,不再给桑田。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为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后代谓此“公田”为“职公田”或“职分田”。

(2)北魏均田制并不是平均土地,而是国家利用国有土地和农民原有的土地,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加强控制,以保障租调征收和徭役的征发。但均田制在当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如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并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家兼并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家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

(二)隋朝均田制。(1)主要内容。开皇二年(582年),隋文帝下令实行均田制。 规定每丁授露田80亩,桑田或麻田20亩,妇人授露田40亩,露田在受田人死后归还国家。桑田或麻田为永业田,可以传给予孙,可以买卖。奴婢授田与平民同,但一家之内,奴婢授田人数有限制:亲王之家限300人,平民之家限60人。丁牛一头授田 60亩,一家限四牛。奴婢和耕牛受田,实际归主人使用。亲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40亩。京官皆给职分田,一品5顷,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 顷。外官也有职分田,又给一定数量的公廨田。职分田的收入作为官吏俸禄的一部分,公廨田的收入作为官署办公的费用。

(2)隋朝实行的均田制度是在人少地多、朝廷可以控制较多土地的背景下实行的国有土地分配制度。均田制不是将所有土地都拿来分配,而是将政府所能支配的土地上的一些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使他们固定在土地上,以利于封建政府的派役和税收。虽然农民受田往往不足定额,但继续实行均田制毕竟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一些土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因而对当时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朝均田制。(1)主要内容。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下令继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均田制是唐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18岁到20岁的中男和21岁到59岁的丁男,每人授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死后归还政府,20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60岁以上的老男、笃疾者、废疾者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20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30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20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 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一般妇女、部曲、奴婢、耕牛不再列入授田范围。贵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100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 业田60亩。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

(2)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合法迁移和家贫无力丧葬者,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买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受的法定数额。

(3)和前代相比,唐代均田制有一些新特点:一是取消了对一般妇女、部曲、奴婢、耕牛的授田,反映了妇女地位的进一步下降,也反映了门阀士族势力在唐代的衰落;二是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官户、工商业者和僧道,反映了他们身份地位的上升以及寺观经济的发展,对僧道授田是为了确定寺观对土地的所有权;三是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更加完备,而且授田的数额很高,反映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四是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松,永业田和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买卖。这就给土地兼并和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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