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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考研热点押题每日一题票据法法条分析(商法训练) – 哔哩哔哩.txt

《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
震川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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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说明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针对这四项内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文章,针对华政考研各科、各门热点问题、关键知识点问题、重要基础知识点问题等发布公众号文章,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题目/热点吧!二
本期试题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经济法专业课、法综经济法等考研
【建议用时】:15-30分钟,建议拿出纸笔或者口头进行,好好答题
【材料分析、论述、简答(6-15分)】
《民法典》第441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票据法》第27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第35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结合《民法典》《票据法》等法条,分析票据质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分析和建议】
本题来自23届华政真题,虽然名为法条分析,但其实就是一个论述题或者简答题,只不过分值稍微大一些,一起来试下!

努力做题
加油哦!四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票据质押,即以票据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
设质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质押背书,指背书人以在票据上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所为的背书。被背书人取得质权,而不直接转移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在依法实现质权时,成为真实的票据权利人,可直接由其本人为票据权利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设质背书即票据质押的实现方式。
1、构成要件
(1)质押的票据形式要件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设定质押的票据首先必须是有效票据,质权人应当对票据的形式要件尽其必要的审查义务,即票据上的票据当事人的签章是否齐全;已经为背书转让的票据,其背书是否连续;对明知出质人是基于使用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而取得票据的,则不应再接受出质人设定质押等;否则即属于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自然也就不能享有票据质权。
(2)出质人持有票据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与票据权利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与行使,必须持有票据为前提。这是由票据的性质及其法律特征所决定的。因此,票据设质时,出质人必须持有票据方能为票据设质。否则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能设定票据质权,票据质权必须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与基础,缺少此前提,也就使票据质押成为不可能。这一要件同时还要求出质人是票据上有处分权的人,如果持票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则不能以票据设定质押。
(3)签订质押合同
票据质押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至于质押合同的具体形式,法律并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另外,由于票据质押的特殊性,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但是出质人在票据上为质押背书的,也可以推定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合同关系成立。
(4)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票据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票据应当交付始能成立质权。
2、法律效果
(1)对质权人的效力
第一,行使票据权利的效力
设质背书做成后,被背书人或持票人可以行使以自己的名义依票据法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票据上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票据诉讼权利等。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经设质背书而取得汇票的持票人,“得行使汇票上之一切权利”。不过我国立法对票据质押中被背书人或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性质歧义颇大。因为设质背书并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担保被背书人对背书人的某一债权为内容,所以有人主张虽然背书人经设质背书将票据转让于被背书人占有,但是票据权利人依然是背书人,持有票据的被背书人并没有取得票据权利,只能是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已。不能等同于依背书转让而取得的票据权利,但这二者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
第二,可以在票据上再背


质权人在票据上的再背书以委托取款为限,不能为转让背书和转质背书。因为此时质权人还没有对票据的处分权只有占有权。这不仅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且为我国多数学者所普遍接受。一般认为,在主债务到期后如果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就可以转让票据的方式获得清偿,但超出其债权的数额应当返还出质人。
第三,质权设立的证明力
设质背书的持票人可以背书的连续证明自己是合法的质权人,不须另行举证。票据质押是由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两方面结合而成的。由票据法的特殊性所致,设质背书一经成立,即独立于原因关系发生效力,即使原因关系无效不合法也不影响质权人的质权。在此时,除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抗辩外,须等到票据关系实现后再依原因关系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清算。
第四,切断人的抗辩
质押并非代理,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是在票据法上人格与利益分离的两个独立的主体,票据债务人不能象委任取款一样以对背书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被背书人。
第五,票据责任的担保力
票据质押设定后,如无相反记载,设质背书的背书人对票据仍有担保责任。这是因为设质的目的即为一种担保,取消了设质背书的责任担保效力,设质本身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了。故而持票人请求付款遭拒,则可向任何一位前手包括出质人追索。
(2)对出质人的效力
票据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其对票据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票据作为一种完全证券,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该财产权。但票据一经出质,出质人将票据交给质权人不能对其进行占有,对出质人来讲,尽管其享有所有权,但其处分权则受到了限制。
出质人想要对票据处分,应当向质权人另提供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取回票据,从而实现自己对票据的处分权。在前者,表现为票据质押的消灭;在后者,表明质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态度而自愿放弃自己的债权担保,法律自无强制的必要。
如果此项处分权不受限制,则质权人势必陷入无从对质押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境地,从而该项权利的担保机能便因此丧失殆尽。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320页;冲刺笔记第127页(笔记此二处仅有设质背书概念,并未对具体票据质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予以展开)

【试题解析】难题。自由拓展题。
纵观华政历年教材,并无对票据质权的全面阐述,在各类高校教材上,也很少见专门针对票据质权进行深入探讨的内容,出于好奇,笔者查阅了最近四年华政各个老师的论文发表情况,也没有发现有关票据质押的最新论文出现,倒是检索到现任《法学研究》主编有一篇名为《票据质押效力范畴界分辨析》的论文发表于2022年8月,如果还要找一些出题依据的话,那就是同样于2022年8月,按照实操中的票据业务系统新规规定,质押票据可在到期后解除质押。
以本题为示范,我们可以发现,所谓的热点、超纲、难题等,其实都可以做到毫无痕迹、捉摸不定、难以预测。
每年,针对诸多热点,我们专门会在冲刺笔记、专业课课程等中加入较多的补充知识点,每年,依靠一些运气和“经验之谈”,我们都能命中一二,比如以下这些难题,基本都没超出我们的预测范畴,尽管这些题目都是当年的难题或者让很多同学痛苦不堪的题:比如2022届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规制、虚假记载的责任问题;2021届的宏观调控法律构建、自然人破产问题、九民纪要中的法人越权担保问题;2020届的反避税问题;2019届的反收购问题。等等。
但2023届考试的确比较特殊,聪明的你相信已经发现,简单的题目确实太简单了,简单到甚至有些偏!而难题比如本题,又是毫无痕迹,只能通过笔记上的只言片语去构造和编织答案。
从复习角度来说,超纲的题,不用复习,这是编者一贯的理念,即便要复习,也可以以我们提供的增补、新增为限去学习,历年来看,如果真的考到我们都没考虑到的点,市面上基本上也不会能够命中!我们有这个自信!
回到本题,前面说了一大堆,其实归根到底还是要告诉大家,如何应对本题。本题答题构造其实非常清晰,就是概念+构成+效力。
先说概念,概念在我们笔记上是现成的,从这点上来说,概念并没有超纲。
再说构成,概念本身也可以作为构成的一个线索,更何况,票据做为一个那么特殊的“规则合集”,必然要遵从最基本的、也是票据特有的规则,这些规则也必须被票据质押所遵循,所以,考生完全可以套用类似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的特征中的文义性、无因性、要式性等作为构成要件来阐述,又基于票据本身是完全证券,所以必须交付!如此,票据质押的构成要件也就八九不离十出来了。这种答题思路(或曰“编写思路”)可以极大的提高你的答题能力!不信你试试!
最后说效力,对于完全不会的同学来说,票据质押的效力也完全可以借鉴一般质押的效力、保证的效力、代理的效力等等类似的知识点构造来答题,只不过需要把具体的效力内容替换成由以上票据质押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可以适当推导出来的效力上来!
以上答题思路,可以作为所有应对不会做的题目的思路策略。没看懂的,可以再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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