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14027590号-282

“你帮我拉客户,我替你考研”,24岁证券新人替38岁客户考研被抓

解读真实案例,分享法律实务。大家好!我是君子法之原。

文‖君子法之原

编辑‖君子法之原

[案情概述]

◎初入职场销售难

李某某,1996年出生,作案时24岁,研究生学历,中信证券员工。曾也是天之骄子,毕业后能够顺利入职中信证券,也侧面反映了他“优秀”的一面,算是赢在了同龄职场人的起跑线上。

然而,初入职场,并非一帆风顺。客户少,业务少,是大部分职场新人都会经历的困境。但是偏偏李某某遇到了所谓的“贵人”兴某某。了解李某某困境的他,以“雪中送炭”为名,提出:“你替我考研,发展客户的事包在我身上。”

◎提供捷径成交易

这样的条件不可谓不诱人,尤其是如此“对症下药”的交易。但是风险往往就是隐藏在利益之下,这样的风险有人看不到,有人不去看。李某某答应了兴某某的提议,抱着侥幸的心理准备去替考。

2020年12月26日,2021届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第一天,李某某提前从大连赶到锦州,出现在考场上。细心的监考老师发现了端倪:一个身份证显示1982年出生的考生怎么会看上去如此年轻?眼前的男子浑身洋溢着青春的气息,青涩的面容看上去也就是二十几岁的模样。

◎被抓现行前途毁

发现异常,监考老师问了李某某几个问题,发现李某某回答的也十分可疑。遂找民警处理,在民警核实之下,李某某的真实身份暴露,他给兴某某替考的犯罪事实也昭然若揭。

李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兴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交代了他让李某某替考的事实,也被取保候审。最终,二人均被检察机关以代替考试罪提起公诉。

[法律解读]

1.李某某、兴某某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某代替他人考研,兴某某让他人代替考研,都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代替考试罪。

2.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并非所有考试的替考都构成犯罪(比如学校期末考试),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或者组织作弊等,才构成犯罪。

根据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3.法定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拘役是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管制是不进行羁押,但是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并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

[延伸思考]

李某某在24岁的年纪做出了他这一生都将后悔的“选择”,以一次犯罪留下了劣迹,断送了前程。兴某某和李某某一样,都是想走人生捷径的人。

一个想走职场的捷径,一个想走学历的捷径,一场看似“两全其美”的交易,最后却以“双双落难”告终。

这告诉我们,人生没有捷径可走。今日走了捷径,他日也要以其他形式“还债”。

你对证券员替考案有何看法?欢迎下方评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君子法之原相约更多分享!

发表评论

|京ICP备18012533号-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