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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立法明确支持河南省科学院筹建研究生院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郑州举行,《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 《条例(草案)》)提请二次审议,其中明确,支持河南省科学院筹建研究生院;省科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院长负责制。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现场获悉,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组织体系、创新发展、保障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与今年五月份提请审议的草案一审稿相比,增加了四条。

【修改1】充分吸收省科学院改革的最新经验成果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介绍,2022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通过制定条例为省科学院的改革创新提供支撑和保障,是非常及时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王新民介绍,此次立法与省科学院的改革创新同步进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省委最近印发的《支持重建重振河南省科学院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省科学院与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三合一”融合发展指导意见》以及《河南省科学院章程》中的一些改革措施和支持政策,吸收到《条例(草案)》中,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因此,此次《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河南省科学院应当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在预算控制范围内,自主组织项目申报、自主确定项目、自主核定项目资金额度,对基础研究给予稳定支持。”

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河南省科学院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要素指标的审批或者修改实行即报即批,对重大科学平台、重大科研装置的用地需求予以单项保障。”

【修改2】支持省科学院开展研究生教育,联合培养博士

王新民介绍,在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开展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培养是引聚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引聚首席科学

家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省科学院发现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途径,建议条例增加支持省科学院培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以及筹建研究生院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内容为:“省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河南省科学院与国内外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支持河南省科学院筹建研究生院,逐步建设成为研究生独立招生单位。”

【修改3】河南省科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院长负责制

根据7月8日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意见,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第十条修改为:“河南省科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采用以研究所、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实验装置为主体的运行模式。”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河南省科学院、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融合发展,推动三方在空间布局、科创体系、人才机制、金融资本、产业发展、管理队伍、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打造创新高峰。”

此外,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内容为:“河南省科学院应当建立全员岗位聘用制度,采用合同制、短聘、长聘等方式,聘用优秀科研人才。”

【背景】制定《条例》,为省科学院重建重振提供法治保障

此前,王新民介绍了立法的必要性:河南是全国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在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科技创新。省委以前瞻三十年的眼光,谋划重建重振省科学院工作,将其作为河南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推动省委重要战略部署贯彻落实,通过制定《条例》为省科学院重建重振提供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了解到,省科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58年的中国科学院河南分院,过去60多年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历史上曾经辉煌过,但也经历了一些波折。目前的发展现状与时代需求已经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体制机制创新、组织架构重塑,以激活内生发展动力。要坚持改革创新路线不动摇,就需要用法治思维谋划改革路径,用法治手段破解改革难题,用法治方式优化改革环境,通过立法为省科学院的改革创新提供支撑和保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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