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研究生在考察课考试中提交抄袭的论文被发现,开除学籍冤不冤…
暨南大学的女研究生甘璐,在一次开卷论文考试中,被任课老师发现她的论文是从网上抄袭的,被暨南大学开除学籍。
据了解,甘璐是暨南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她在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一篇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甘璐提交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
甘璐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某期刊的论文雷同,这一次老师直接上报学院。
随后,暨南大学作出给予甘璐同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甘露不服,向学校的学生处提出申诉,结果维持原有决定。甘璐继续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要求撤销对她的处分。
教育厅认为暨南大学对甘璐作出处分的程序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没有保障甘甘璐的陈述权、申诉权及听证权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随后责令暨南大学对甘璐的作弊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暨南大学只好将调查谈话通知单送达给甘璐,随后由研究生部向学校建议给予甘璐开除学籍的处分,并通知甘璐准备陈述和申辩材料。
在听取甘璐同学的陈述申辩后,暨南大学召开校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同意给予甘璐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制作了决定书,送达给甘
璐同学。
甘璐收到处分决定书,认为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处罚太重,且没有法律依据,遂起诉。
一审二审都认为,甘璐同学两次抄袭他人论文作为自己的考试论文,其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课老师已经指出其错误行为后,甘璐仍然再次抄袭欺骗老师,这种治学态度是很不严谨的。
暨南大学认为甘璐违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主要证据充分,而且充分保障了甘璐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正当。
甘璐不服,她认为自己行为属于普通的考试作弊,不足以达到开除学籍的严重程度,于是申请再审。
甘璐表示,她先后两次上交的课程论文存在抄袭现象属实,但该课程考试形式是以撰写课程论文方式进行的开卷考试,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应按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给予处分。
但这种抄袭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违纪行为。暨南大学以剽窃定性,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处分明显偏重。
甘璐请求高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责令暨南大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直接将开除学籍决定变更为其他适当的处分,同时赔偿因诉讼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支出费用169601元,和因丧失学习机会造成的间接损失及精神赔偿300 000元,共计469601元。
暨南大学表示,学期课程论文作为研究生修读课程的考试形式之一,也是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研究生理应严格认真对待。甘璐连续两次的抄袭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丧失了作为一名学生所应有的道德品质,应开除学籍。
即便如她本人所述,这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仍然可以给予甘璐开除学籍处分。
广东高院在复查期间和提审后,曾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暨南大学坚持不自行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而甘璐则坚持在学校不自行撤销开除学籍决定情况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双方僵持未能达成和解。
庭审后,甘璐还做出书面说明,因为已经失去5年最好的光阴,她已经不愿意回到学校修完学业。
高院认为,甘璐提交的论文,属于课程考核的一种形式,即使其中有抄袭内容,但是并非用于公开发表等用途,因此不符合剽窃的情形。暨南大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最终对甘璐的处分被撤销,但是因为甘璐在之前一审二审没有提出赔偿,再审阶段也就不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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