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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学考研真题复习重点笔记_关系_事实_调整

原标题:马工程民法学考研真题复习重点笔记

一、简答题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山东大学2019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湘潭大学2016年研]

(2)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内容。[中财2012年研]

(3)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及其特点。[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案】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此条揭示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具体内容如下: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身份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①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它体现的是人们在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人身关系也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或者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但是人身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也不以财产为内容。

②专属性。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与人身是很难分离的。尽管有一些人身权的内容可以由权利主体转让,但与财产权相比较,人身权的专属性更为突出。总体上说,人身权作为一种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③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需的利益,例如,生命、健

康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终身享有的,否则,民事主体就很难享有人格独立与自由,甚至难以作为主体而存在。当然,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在价值上具有优先性,贯彻人本主义精神,其基本理念就是关爱人、尊重人,维护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因此,《民法典》第2条在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这也体现了对人身关系的重视。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暨南大学2019年研;首经贸2014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及其分类。[中财2012年研]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北科2010年研]

a.填写答案

【答案】

(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

(2)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可以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例如,订立合同的行为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产生、侵权行为引起索赔权利和赔偿义务的产生、自然人死亡引起继承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等。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化。例如,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可以使原已成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改变、不可抗力的出现可以使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等。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民事法律关系不复存在。例如,履行债务的行为可以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分割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使财产共有关系归于消灭等。

(3)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①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人的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作为”与“不作为”都可成为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涉及范围很广。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

②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

其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等。

区分事件与状态有法律意义。例如,暴风雪等极端天气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暴风雪本身属于事件,可被作为不可抗力而免除相关主体的义务。持续进行的暴风雪是一种持续状态,当事人如在暴风雪状态下订立合同,则不能再主张将该种极端天气状态认定为不可抗力而请求免责。

3简述监护终止的原因。[湘潭大学2017年研;北师2006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华侨大学2011年研]

【答案】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餐、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二者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监护关系。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已经成年,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其设置的监护应当终止。精神病人已经康复,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为其设置的监护也终止。(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监护关系的成立以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为条件,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则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正当理由应包括监护人患病、迁居、家庭困难等,但监护人辞去监护应经有指定权的机关同意。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利用监护之便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由此终止监护关系。

4简述非营利法人的特征及其类型。[中财2018年研]

【答案】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1)非营利法人的特征

①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②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

③设立原则不同。

(2)非营利法人的类型

①事业单位法人。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通常仅能在服务于其社会公益事业目的实现所必需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超出这一范围,事业单位法人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该收益只能用于目的事业,且属于辅助性质。它们的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事业单位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们的独立经费或财产负清偿责任。

②社会团体法人。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通常仅能在实现其章程所定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超出这一范围,社会团体法人即无权利能力。社会团体法人采取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形成团体财产,并以此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社会团体法人可分为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及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等。

③捐助法人。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5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山东大学2014年研;首都经贸2010年研;北邮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案】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概念

①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②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二者的区别

①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者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

②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社员权;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因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故不为法人成员。

③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

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⑤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为了公益,故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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