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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答: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当某种社会关系由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在个别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人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在社会中建立起统一的普遍稳定的秩序,减少了人们受偶然性和任意性支配的可能性。

2.构成性原则

答:构成性原则,是指以该原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原则。在构成性原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

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构成性原则与确认性规则相对应。

3.法的形式价值

答: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自身在形式上所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法的形式价值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含义的认识,实际指的是法的价值功能和属性,服务于法的目的价值的实现。比如,法律应该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应当简洁明了而不应当繁琐隐晦,应当公之于众而不应当神秘莫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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