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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法学通论》(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法学通论吴汉东最新版)

概念题:法律事实[广外2022年研;湖南师大2021年研;西南科大2021年研;浙工商2021年研;湖南师大2020年研;中国政法2018年研;中财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8年研;河北大学2016年研;南航2015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公大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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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具有两个特征:①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它能引起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后果。与人类生活无关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就不是法律事实。

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中南财大2019年研]
相关试题:刚性宪法[扬州大学2022年研;山东大学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四川师大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2年研]
【答案】
(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又称为文书宪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而且多数国家用一个法律文书表示。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成文宪法的优点有:规定明确,系统全面,易为掌握和遵守,内容比较稳定。其缺点是:制定和修改较难,适应性比较差,不易适应变化莫测的政治形势和紧急情况的要求。
(2)刚性宪法是指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且制定与修改的程序非常严格的宪法。一般而言,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大多是刚性宪法,因为采用了严格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并肯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3)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的区别与联系:
①成文宪法是就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言的,与不成文宪法相对;而刚性宪法是就宪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的程序而言的,与柔性宪法相对。
②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的制定、修改的程序均较为严格。

不成文宪法[中国海大2022年研;中南财大2014、2010年研]
【答案】
不成文宪法,又称“普通法”的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散见于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将其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

宪法惯例[中国政法2022年研;扬州大学2021年研;浙大2020年研;武大2020年研;中南财大2018、2014、2009、2003年研]
【答案】
宪法惯例是指现代宪政国家在较长时间内形成的有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的或者重大的宪政制度。由国家和公众共同承认并且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表现为具有一定拘束力的传统或者习惯,是一种不成文的宪法形式。宪法惯例不仅在不成文国家大量存在,在成文宪法国家有时也会存在。宪法惯例形成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某种宪政习惯或者传统早已形成,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即使没有成文的形式也不必担心得不到遵守;有的是在成文宪法制定以后,对宪法没有规定而社会生活又迫切需要的事项,逐渐形成了宪政习惯;更有的是为了使宪政的实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适应性,有意利用宪法惯例对成文宪法做必要的补充。宪法惯例具有与明示的宪法规范一样的约束力。宪法惯例的特征表现在:①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②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③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宪法解释[扬州大学2022年研;中国政法2021年研;中南财大2021年研;广东财大2020年研;安徽师大2020年研;山东大学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7年研;安徽大学2017年研;常州大学2017年研;河北大学2016年研;四川师大2014年研]
【答案】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复效条款[中南财大2020年研]
【答案】
复效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未如期交付保险费而中止或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恢复合同的效力。依照保险惯例,投保人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保险费时,应采用催告程序,经过了宽限期以后没有缴费,则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违约而其效力中止。保险人在中止期间不再承担赔付责任,直到投保人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止。

公共秩序保留[浙江工商大学2011、2008年研;人大2010年研;南京财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苏州大学2009、2006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案】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在英美法中常称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在大陆法中称为“公共秩序”或“保留条款”,或“排除条款”,是指一国法院在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拒绝或排除的保留制度。公共秩序制度作为维护内国公共秩序,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工具,在我国立法中也得到了肯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拒绝该外国法的适用,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国民待遇原则[江西财大2015年研;首经贸2014年研]
【答案】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在其境内对来自其他成员的产品,应给予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在国内税收和国内规章方面的同等待遇。实行国民待遇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外国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获得与该进口国本国产品同等的地位、条件和待遇。防止进口国利用国内有关法律、法令来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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