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时间确定(附简章)(2009年全国研究生教育招生51.1万人)
编者语: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今日公布,对考研报名、考试、录取等各方面内容进行了说明。09年考研报名继续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10月10日-31日网上报名,11月10日-14日现场确认,应届生18日-24日可在网上预报名。2009考研初试时间为2009年1月10日至1月11日。以下为简章全文。 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4、5各项要求。 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按教育学门类设置考试科目)。 可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校57所(名单见附1)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可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78所(名单见附2) 这些高校在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符合(一)中第1、2、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5年或5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可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127所(名单见附3) 这些高校在录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六)经审定可以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可以推荐本校规定数量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2008年10月25日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和接收办法由学校(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教育硕士项目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2008年 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资格。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报考2009年硕士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08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请尽早上网登录,避免高峰时段网络堵塞,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2008年9月18日至24日(每天9:00-22:00)。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国家按照一区、二区、三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1省(市);二区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0省(市);三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三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见附4)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目前在三区就业报考地处一、二区招生单位和目前在二区就业报考一区招生单位,且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在职考生,均不享受照顾政策,按招生单位所在区分数线执行。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以报名时身份为准,不得更改。 5.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6.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招生单位联系。 (二)所有考生(含推免生、农村教育硕士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确认报名。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 3. 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部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招生单位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五、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和时间 2009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12日进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1月12日8:30至14:30)。 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 1月10日上午 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者考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 1月10日下午 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1月11日上午 统考数学或一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 报考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者,考专业基础综合(满分为300分);报考农学门类者,考农学门类公共基础(满分150分)。 1月11日下午 业务课(满分为150分); 报考农学门类者,考农学学科基础综合(满分为150分)。 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者,考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满分为150分)。 以上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含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1月12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满分150分)。 (四)考试大纲及命题 1.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及数学,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除外)、俄语、日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等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并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农学门类公共基础、农学学科基础综合实行联合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农林工作委员会制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专业基础综合实行联合命题,命题工作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工科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组织实施。 2.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也可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3.”mba联考”的初试科目为两门:外国语和综合能力。英语和综合能力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在复试中进行)。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院校。 4.”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并已下发至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 (五)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场应试。 (六)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初试成绩由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负责通知。 (八)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09年5月上旬前完成。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不含”mba”和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一律加试。复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3.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不得更改。 (九)教育部依据硕士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报考统考、mba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由招生单位参考教育部公布的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自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高校(名单见附5)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 各招生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专业复试差额比例可适当扩大,具体比例由招生单位自定。
六、调剂 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2009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yz.chsi.cn)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和农学学科门类和工学门类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仅限于参加统考或联考的考生)的调入和调出,在考试科目要求方面可适当放宽。
七、体检 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
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省级教育招生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附: 1.可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名单 北京师范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河北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山西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 内蒙古师范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渤海大学 延边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师范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徐州师范大学 扬州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杭州师范学院 宁波大学 安徽师范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聊城大学 鲁东大学 河南大学 河南师范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科技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深圳大学 广州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西南大学 重庆师范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西华师范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 云南师范大学 西藏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青海师范大学 宁夏大学 新疆师范大学
2.可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名单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河北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山西大学 内蒙古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吉林大学 黑龙江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宁波大学 安徽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 厦门大学 华侨大学 福州大学 南昌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烟台大学 青岛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中山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深圳大学 广东商学院 广西师范大学 海南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贵州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 兰州大学 青海民族学院 新疆大学
3.可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名单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 河北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河北工业大学 燕山大学 山西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工业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沈阳工业大学 东北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吉林大学 长春税务学院 黑龙江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东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江苏大学 扬州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宁波大学 安徽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 厦门大学 华侨大学 福州大学 南昌大学 华东交通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经济学院 山东财政学院 青岛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科技大学 河南大学 河南财经学院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中山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深圳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西大学 海南大学 重庆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 贵州大学 贵州财经学院 云南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财经大学 西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兰州大学 兰州商学院 青海民族学院 宁夏大学 石河子大学 新疆财经学院
4.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所在省区市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吉林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北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省 甘孜藏族自治州 四川省 凉山彝族自治州 四川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四川省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贵州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贵州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贵州省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云南省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云南省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云南省 大理白族自治州 云南省 迪庆藏族自治州 云南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云南省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 云南省 甘南藏族自治州 甘肃省 临夏回族自治州 甘肃省 玉树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黄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果洛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黎哈萨克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治县(自治旗) 孟村回族自治县 河北省 大厂回族自治县 河北省 青龙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丰宁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河北省 宽城满族自治县 河北省 鄂伦春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鄂温克族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莫力达瓦达斡尔祖自治旗 内蒙古自治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辽宁省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辽宁省 新宾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岫岩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清原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本溪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桓仁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宽甸满族自治县 辽宁省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吉林省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吉林省 伊通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黑龙江省 景宁畲族自治县 浙江省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湖北省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湖北省 通道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江华瑶族自治县 湖南省 城步苗族自治县 湖南省 新晃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芷江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湖南省 麻阳苗族自治县 湖南省 连南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乳源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 龙胜各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海南省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海南省 昌江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白沙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陵水黎族自治县 海南省 木里藏族自治县 四川省 峨边彝族自治县 四川省 马边彝族自治县 四川省 北川羌族自治县 四川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重庆市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重庆市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重庆市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重庆市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松桃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三都水族自治县 贵州省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贵州省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玉屏侗族自治县 贵州省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贵州省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贵州省 峨山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云南省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宁蒗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云南省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云南省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云南省 屏边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河口瑶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沧源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西盟佤族自治县 云南省 南涧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云南省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沅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云南省 漾濞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景东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云南省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云南省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云南省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云南省 天祝藏族自治县 甘肃省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甘肃省 东乡族自治县 甘肃省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甘肃省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甘肃省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甘肃省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甘肃省 门源回族自治县 青海省 互助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化隆回族自治县 青海省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青海省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青海省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青海省 焉耆回族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和布克塞尔蒙古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进行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改革试点的高校名单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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