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统考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 培养目标: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贡献力量,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以同等学力报考者须具备:(1)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全部必修课程,并提交进修学校提供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2)报考专业与所学专业及目前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复试时须加试两门业务课,加试科目在取得复试资格后通知。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HBsAG+)者不能报考临床技能研究生。
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推荐,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三、 考试类别:
全国统一考试:按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考试院部署统一进行。考生报名、考试均在其所在地进行。
单独考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医学部作为为在职人员举行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之一。要求考生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的优秀业务骨干。考试科目均由医学部命题,每年年底举办为期两周的英语、政治理论考前辅导。经单独考试录取的研究生分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和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两种类型,学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在学期间的工资以及一定数量的教育费用均由原单位支付。
推荐免试:按教育部文件精神,在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择优选拔优秀生免初试,经面试直接录取。
四、报名日期:
按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报名日期报考,即2001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五、报名地点:
北京地区及考试期间在京的考生在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其他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报名。
六、报名手续:
1、 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报名点交验报考的有关材料,交纳报名费,领取有关表格。
2、 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3、 考生填好报考登记表后,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再由报名点或所在单位按规定日期迳寄报考第一志愿招生单位。
4、 考生须在指定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5、 招生单位审查考生报考材料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
七、录取原则:
依据国家教育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根据考试成绩和考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提供的报考材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此外,医学部部分学科专业还面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招生,有关信息可向京港学术交流中心(香港铜锣湾摩顿台五号,百富中心16楼)和澳门教科文中心(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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