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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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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不仅在《民法典》总则编第 6 条明确确认了这一原则,而且在《民法典》总则编的多个条款中,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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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行为中,民法典禁止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等后果,在此情形下,赋予一方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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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代理中,禁止采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等行为,其目的也在于维护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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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民事责任中,《民法典》第 183 条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公平补偿责任,该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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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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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征收中,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民法典》第 117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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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添附制度中的运用。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发生后,需要根据添附规则确定财产的归属,这时就需要具体适用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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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相邻关系中的运用。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应当容忍另一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的必要延伸,为其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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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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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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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496 条第 2 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强调釆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釆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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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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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难以预料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结果显失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在合同订立后,却有可能因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过于艰难,而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又没有过错,在此情况下,强迫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确实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 533 条对情势变更规则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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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时履行抗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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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525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该条规定了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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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侵权责任编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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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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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下,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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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情形下的公平补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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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中有多个规则涉及补偿责任,这些补偿规则都是根据公平原则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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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见义勇为的受害人的公平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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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及法学研究中。公平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既适用于合同责任,也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公平原则作为一项“弹性”很强的原则,给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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