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积跬步】西政考研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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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基?
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
?解析
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因为如果法律根本没被遵守、执行和适用,就谈不上社会影响和效果问题。法律只有是有实效的,才涉及进步的法律效果优劣问题的考察。
但是仅仅停留在考察法律是否被遵守执行适用这一阶段,不问法律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是大还是小是好还是坏是积极还是消极,这是将问题简单化的做法。
所以,必须注意有些时候法律即使有实效,也未必会有最佳或良好的法律效果。要正确分析影响法律效果的诸种因素,寻求和创造最佳法律效果条件保障法律目的实现。
贰
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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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主犯
概念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联系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区别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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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分析说明:行为人是否应当对间接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2015年分析说明题】
?解析?
1.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其中,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间接为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通过介入中间环节间接产生危害结果。
2.刑法上的间接的因果关系中既包括多因一果关系,还包括中断的因果关系形式。
3.因果关系的相对性。我们在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只能从现象的普遍联系中,抽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一对现象来研究。因此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被证明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就说明某人的行为与某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根据因关系的相对性,仅针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研究。当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和介入因素共同造成的,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危害结果是由于介入因素独立造成的,则因果关系中断,不承担刑事责任。
叁
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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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主犯
概念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联系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区别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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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
?解析?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行政裁决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裁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处理的特定争议案件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司法的最基本形式。
二者的区别在于:
(1)行政仲裁诸多具体程序一般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更具灵活性和快捷性;行政裁决程序相对确定,当事人选择余地很小或没有选择余地。
(2)行政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
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利于结案;行政裁决通常不是终局的,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诉讼。
肆
专c?
试论述一物一权原则对立法、司法的影响【2016年论述题】
?解析??
(1)一物一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①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②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最终支配权,这就要求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的行使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规则:
①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虽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②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③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物一权原则对立法的影响。物权法的动能就在于确认物之归属。以定分止争,使物充分发挥其效用。如果一物之上可以并存多项所有权,则难以确定物的真正归属,而且容易发生各种产权纠纷,所以这就对立法中关于物权的保护提出了要求。一物一权原则是法律对于物权的强制性规定,是所有当事人基于对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效力进行遵从和保护的表现。首先,一物一权原则要求完善立法,需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都能贯得一物一权。任何违背此强制性原则的法律制度和行为将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一物一权原则要求在立法上要确定法律保护措施保障一物一权的实现,例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配套规定。综上,立法为了保障一物一权,不仅仅要确立一物一权原则,也要在具体制度中渗透贯彻一物一权,更应该在立法中切实保护一物一权。
(3)一物一权原则对司法的影响
①一物一权原则能够减少物权领域的纠纷,削减司法成本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物权纠纷,物权的种类有很多,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然而物之利益的享有往往以占有为要件,如果不规定一物一权原则,则可能一物之上会存在多个所有权,一且权利之间相互排斤,就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大量的物权纠纷。例如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各个物权人支配的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相冲突,于是纠纷不断,物权领城的司法成本将会大大提升。
②一物一权原则有利于提升司法的效率。一物一权可以明确每一物权所作用的相应客体及每一客体所承受的物权,使法律关系清晰,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相反,一物多权,无法划分每一权利所作用的相应客体,权利归属不明确,不利于对其保护。以房屋为例,若不采用一物一权主义,则势必导致房屋的梁柱归甲所有,屋顶归乙所有,墙壁归丙所有的十分复杂的物权关系,其结果是既不利于房屋经济效用的发挥,也使该房屋的物权关系陷于素乱状态,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而一物一权原则,则有助于实现定分止争的功能,从而建立稳定的财产归属和利用秩序。所以,在司法过程中,一物一权原则使物权法律关系明晰而简洁,法官在判案时会大大提升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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