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维说考研】法硕考研刑民押题核心知识考前瞄一眼_犯罪
原标题:【晓维说考研】法硕考研刑民押题核心知识考前瞄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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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渊源
1、刑法典
2、单行刑法《关于惩罚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
制定主体一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刑法特征
调整范围广泛性、调整对象专门性、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机能
1.规制机能:立法来规制
2.保护机能:保护各种法益
3.保障机能:既保障犯罪的人也保障没有犯罪的人
刑法的解释
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
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上。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平等是指没有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刑罚、量刑字样)
客观主观相适应,体现在总则上和分则上
空间效力
1.和中国有关系就管
2.属地管辖:飞机和船舶(到国外了也管),不包括火车
3.属人管辖:最高刑3年以下可不追究(轻罪),但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除外
4.保护管辖: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双重犯罪原则
5.普遍管辖:处理方式:或起诉(适用中国刑法、不是国际条约)、或引渡
注意: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新法更轻,用新法
犯罪构成
必备要件,刑法规定,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犯罪构成的意义(法学论述)
犯罪标准、一罪数罪标准、此罪彼罪、量刑根据;法治原则;刑法理论体系核心和基础
修正总则规定,派生分则规定。
犯罪客体和对象
客体:刑法保护的法益(抽象的)
对象: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具体的)
客体必然侵害,对象不一定;客体一般要件、对象选择则要件
危害行为
身体活动或动作、意识支配的产物、侵犯刑法所保护社会利益
不作为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1)法律规定(2)职务、业务要求。(3)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能够履行义务。
3.不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法律规定
1.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贩卖毒品(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①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阶段。
4.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5.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管教,必要时政府收容教养。
无罪过事件(已考法条,简答有可能)
客观损害结果、主观无故意和过失、不能预见原因(意外事件)不能抗拒原因(不可抗力)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相同点:(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
2.不同点: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看,态度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假想非罪,假想犯罪,罪名罪行轻重误解
(2)事实认识错误:客体、对象、手段、打击、因果关系
正当化事由种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行为、命令行为、正当业务、权利人承诺、自救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相同点:目的和前提
不同点:危害来源、损害对象、损害程度、行为限制条件、主体限定
犯罪预备
(1)客观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2)主观上为了犯罪
(3)意志以外
犯罪未遂
(1)已经着(2)未得逞(3)意志以外
犯罪中止(法条)
(1)时间性,犯罪全过程
(2)主观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客观有效性
六种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过失(交通肇事除外)、利用他人、事前无通谋事后帮助、过限行为、同时犯、无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整体未遂全部未遂;一致中止全部中止
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1)一个犯罪故意。
(2)一个行为,侵犯同一客体
(3)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共同犯罪形式
任意必要、事前通谋/无通谋、简单复杂、一般特殊
想象竞合犯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吸收犯
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1)有数个危害行为。
(2)犯不同种数罪(具备数个构成)。
(3)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4)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重吸收轻、实行吸收非实行、高度吸收低度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内容、对象、主体、种类标准、程序、保障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区别
适用对象、严厉程度、适用机关、适用根据和程度、法律后果
管制
不关押、限制一定自由、一定期限323、权利同工同酬
管制的执行遵守规定(区别缓刑、假释)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3)报告活动
(4)会客规定
(5)离开市县或迁居,应当批准
(6)禁止令(特定活动、特定区域、特定人)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1)行为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包括整个诉讼到执行阶段)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限制(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制度)
死缓的后果
1.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死刑
2.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死缓期重新计算,报最高院备案
3.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 / 25年有期
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国家机关职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有期拘役1-5,管制同期,死无终身,死缓减刑3-10
简述自首的成立条件
自首有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之分。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自动投案。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自首和立功的处理原则
自首可以从轻减轻、罪轻的可以免除
一般立功可以从减、重大立功可减免
数罪并罚
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主体、主观、刑度、时间)
前后都是故意、有期以上、五年以内、已满18。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前后都是国、恐、黑、刑罚轻重时间都不限制
缓刑的考察与管制同时和区别记忆,缓刑意义容易考法本论述(15年已考简答)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适用范围、适用次数、法律后果、适用方法
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适用范围、适用时间、适用根据、不执行刑期
我国的特赦制度
(1)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不是个别
(2)一定时期关押改造,确已改恶从善
(3)根据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区别对待,或免除余刑或减轻
(4)人常决定,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罪状的种类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混合罪状
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以非法经营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无号重号假号,非法销售在境内销售为出口
危险驾驶罪
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金额5万元以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为他人谋利,数额较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法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
合同诈骗罪
名义、担保、履行、收受预付逃匿
非法拘禁罪
结果加重犯:只针对拘禁行为本身导致重伤、死亡结果。
转化犯:使用拘禁行为之外更高的暴力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结果,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从重处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
强奸罪
违背意志、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
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3个月未还,或虽没有3个月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寻衅滋事罪
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传染性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法部分
民法的性质
私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调整市民社会关系、权利法、实体法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地位平等、人身不可分离、财产关系发生前提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
地位平等、意思自由、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大多有偿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财产、绝对/相对、物权/债权
民事权利的特征
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某种利益或实现一定行为的自由、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有保障的自由
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资格、包括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内容和范围法定性、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民事行为能力特征
法定性、与自然人年龄和精神状态直接联系、非依法定条件程序不受限制或者取消
个体工商户特征
经济性质私人所有、经营范围法律规定、履行核准登记手续方可设立、户的名义独立活动、个人财产无限清偿
非法人组织特征
稳定的人合组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
1.对外
(1)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顺序)
(2)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例外:表见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事务):该有限合伙人(就该笔债务)+所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内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普通合伙人入伙和退伙
入伙:入伙前+入伙后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前后都承担】
退伙:对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只承担前】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来性、或然性、非法定性、合法的事实
动产物权的变动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物权的保护
(1)确认物权(2)返还原物(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4)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损害赔偿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遗失物的特殊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
复合性、整体性、专有权的主导性、客体的多元性
共有的特征
主体两个以上、客体是同一项财产、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需要的目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主体为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内容为土地上建造保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客体国有或者集体土地、具有排他性
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区别于地役权)。
居住权的特征包括:(1)居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3)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4)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5)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7)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抵押权
可抵押财产包括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抵押权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顺位动产:登记的→都登记按顺序→未登记的按比例;
不动产:登记顺序→没登记的不享有抵押权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同时,流押、流质条款无效】
最高额抵押债权的特征
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适用范围的限定性、非从属性
确定情形: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占有的种类(法条分析)
有权/无权占有、善意/恶意占有、直接/间接占有、自主/他主占有
占有的效力(权利推定、权利取得、保护效力)
占有的保护(占有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发生的原因
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事实(单方允诺、缔约过失、遗嘱等)
合同的分类
有名/无名、要式/不要式、单务/双务、为自己利益/为第三人利益、主合同/从合同
要约和要约邀请不同
相同: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发出、均属意思表示
区别: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效力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付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信赖利益损失
(3)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具有过失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债权人撤销权
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主观要件:
要求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有偿行为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无偿行为只需客观要
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形成权,除斥期间)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最长五年)
法定抵销
是指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销。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或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 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违约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相对性、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具有一定任意性
买卖合同出卖人义务
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担保标的物无瑕疵
一房多租顺序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
(1)一方获得利益;(2)另一方受有损失;(3)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益没有法律根据。
商标权的内容
独占使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
荣誉与名誉区别
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可以剥夺或撤销
离婚的特征
只能夫妻双方本人、以有效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履行法定程序、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离婚冷静期
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里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行为性质不同、行为形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主体资格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
限定继承、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保留必留份、连带责任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
(2)用人者的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用人者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6)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7)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害
因果关系判定规则
直接原因规则、相当因果关系规则、近因规则、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甘风险、自助)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被侵权人过错、第三人原因)
医疗产品责任
(1)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3)追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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