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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无职业以帮人办理入名校为由搞诈骗,受害人被骗18万元

沈阳市浑南区:李某以能够为辛某的孩子办理到育才小学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辛某于2021年8月10日在沈阳市浑南区家中向李某银行卡转账办理上学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后被告人李某将该钱款用于个人花销和偿还个人债务。

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被ga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曾因诈骗罪被刑事处罚,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犯罪数额18万元人民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男性,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辩称,我认罪认罚,希望对我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经ga机关传唤到案,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应视为自首,依照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另需法院调查其之前已羁押期限,予以折抵刑期。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已被羁押129日。

2022年6月13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jc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不属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当庭自

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予以适当调整。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本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刑初132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十万元)。

责令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后退赔被害人辛某人民币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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