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865法理学》考研题库——才聪学习网
①立法的发达,要求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探究,法学家职业阶层因此而形成;
②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原理)和规则的构成,法学方法的运用和自成体系的法律理论的创造;
③传授法律知识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法律学校)的存在;
④学科分化的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系统的建立。
(3)法学独特的性质
①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②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务实性。
③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④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较大差别。
⑤法学是反映研究者的一定的价值立场或价值取向的学问,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无涉”或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2.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2)法学体系的划分事项
①要正确而客观地估量中国目前已经形成的学科现状,并且科学地预测目前或未来将会出现的新的学科前景;
②法学分科时,当然首先坚持以其研究对象为标准,但也要考虑各学科的研究方法、特点,学科结构的平衡诸要素;
③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是有层次、分等级的,划分学科应当注意这种层次和等级,不能将位阶低的法学学科与位阶高的法学学科并列起来或混为一谈。
(3)中国法学学科的划分
我们倾向于将中国的法学学科划分为六大门类,其中每一门类又包含第二或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
①理论法学。
②法律史学。
③国内应用法学。它主要有两类:
a.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
b.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包括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④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
⑤国际法学。
⑥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
二、法理学的对象与范围
1.法理学名称的由来
(1)从语源看,汉语“法理学”一词来自日语。
(2)在欧陆国家,“法理学”一词并不流行,法学家们更愿意使用“法哲学”称谓,指称“法之哲学”或“法学之哲学”。
(3)在我国,“法理学”作为学科的名称也几经变更。
2.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1)对象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2)范围
按照研究途径或方法将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的世界大会的讨论主题归结为三个基本研究方向,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方向。即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领域)就是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学)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之一,与那些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是存在较大区别的。
(2)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4.法理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
从外部关系看,法理学是整个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及自然科学联系的纽带。具体体现为:
(1)法理学与哲学
与其他学科关联上,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最为密切,法理学的发展始终受到哲学的影响。
(2)法理学与逻辑(学)。
法理学必须通过引进逻辑的成果,为法律的适用和操作创立推理和论证的方法论规则。
(3)法理学与语言学(语义学)
研究词语、名词和指号(符号)之意义的语义学的发展,拓宽了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4)法理学与伦理学
伦理学为法理学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或法律价值论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5)法理学与美学
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也应当是美学考察的对象。
(6)法理学与历史学
法理学不是一个可以脱离历史实证的纯逻辑推演,它必须从历史学的材料、观念、态度和方法中获取理论资源,以避免自身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空疏”和“概念循环”的弊端。
(7)法理学与政治学
政治学讨论的问题可能是法理学思考的对象;法理学所涉猎的问题也可能会被纳入政治学的视野。
(8)法理学与经济学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的决策、运行,经济过程、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都有可能具有法律意义。
(9)法理学与社会学
19世纪末,社会学在法理学研究中得以应用,产生了一门新的学科——法社会学。而社会法学派的形成,则使法理学无论在方法上,还是在理论体系上均经历了一次知识范式的转化。
(10)法理学与人类学
法律多元主义、法律移植理论的产生和法文化的研究,都与人类学的研究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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